标题 | 货物买卖行纪合同 |
范文 | 货物买卖行纪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买卖行纪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方: 行纪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 。 第二条 行纪人对自己所占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若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若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增加报酬数额的确定方法是 。 第五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七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 担。 第九条 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行纪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委托方(章): 行纪方(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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