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 |
范文 |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2.4.3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5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2.6经营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3.2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2.3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5.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有限合伙费用 6.1有限合伙费用 6.1.2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 7.1合伙人会议 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7.1.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1.3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条分配与亏损分担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2所得税 8.2.1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8.3亏损和债务承担 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权益转让 9.1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9.2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3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9.3.1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第十条退伙 10.1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解散和清算 13.1解散 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3.2.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3.3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3.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 14.1不可抗力 14.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2标题 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3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4签署文本 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____公司章程》、《_____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_____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公司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股权。 二、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三、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_____%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_%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_%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_____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四、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五、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六、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___%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七、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_____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_____,即每1%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_____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九、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十、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_____。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十二、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_____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_____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_____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_____公司保存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3甲方: 乙方: 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就甲乙各方共同合作经营甲方生产针刺无纺布工厂事宜,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 本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工厂位于: 经营场所厂房面积: 平方米 主要经营范围为: 二:合作方式: 1、由于合理避税,工商执照有作为一人公司成立。 2、在合作期限内各方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各方委托某一方全权管理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 三、合作期限: 暂签二年,本协议始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期满后,各方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的,可另行签订合作工厂协议。 四、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___%,即人民币___万元整; 乙方出资___%,即人民币___万元整。 五、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 1、各方按出资金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经营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经营的亏损。 2、各方约定每半年为一期限,对合作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3、经过各方协商合作工厂满三年的利润,其利润可分配。 4、各方利润的资金只能用于合作工厂的开支,如果用于项目投资必须由各方同意方可使用。 5、合作期满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取得应得的利润。合作期满,可以撤股。投资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6、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但可以在现有的双方股东范围内转入股份。 7、甲方股份占比___%,乙方股份占比___%。 六、生产计划: 甲方尽量满足合作工厂的产能,价格由 签字确认后,才能生产数量进入财务账册。 七、合作工厂的管理方式: 各方确认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由甲方任命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各方可以对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八、事务执行: 1、合作工厂的设备保养、维修费用及其它的日常费用由合作工厂承担。 2、生产产品为甲方的订单,其原材料由甲方负责自行采购,同时向合作工厂支付各方确认的加工费。 3、计划订单的安排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特殊情况须具体协商面定。 4、合作工厂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由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厂方负责,其它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管理工厂方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 均参照保险公司赔偿细则,不能赔偿部分由各方共同承担。 5、连续或扩大生产的再投资以协商共同投资为原则,后期利润分配须按各方实际追加投资比例作相应的倾斜调整。 九、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其它各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1.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5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委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XX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6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_____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___,范围包括______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以__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乙方______以人民币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___(____%)。 2.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双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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