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
范文 | 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长沙市规范教师津补贴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校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适用对象: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职人员发放办法 (一)、绩效津补贴的分配原则 1、坚持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公开透明,与分配直接挂钩。 (二)绩效工资组成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两项的比例为7 :3 2、奖励性工资由学校制定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1)岗位绩效标准:工作质量从岗位绩效中体现(参照《雨花亭学区教师常规工作考核办法》)。 专技职称 标准 管理职级 标准 工人等级 标准 中学高级 346.5 科员 180 技师 241.5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 238.5 高级工 187.5 中学二级、小学一级 180 中级工 165 小学二级 165 初级工、普工 147 (2)课时绩效:按以下公式计算发放 (在职在岗教师人数-1)×300元 (在职在岗教师人数-1)月标准课时总节数 单位课时绩效 = ------------------------------------ 课时计算参照《雨花亭学区教师工作量量化标准(试行稿)》执行。 (3)其他部分绩效:按以下公式计算发放 (在职在岗教师人数-1)×292.5元 + 扣除部分 - 奖励部分 在职在岗教师人数-1 其他部分绩效 = ------------------------------------------------ 说明:奖励和扣除部分均参照《自然岭小学教师奖励方案》、《自然岭小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和《自然岭小学教师常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待遇 1、不在岗人员 (1)按照相关政策获教育局批准的提前离岗、身患病症或重性精神病、因公受伤治疗期间的人员。绩效津贴按区人事局核定的标准照发。 (2)长病休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贴照发,不发给奖励津贴,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原则发给工作津贴: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给工作津贴 ②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50%的工作津贴 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愿意重新上岗须报区教育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3)借(抽)调人员 经教育局批准的借(抽)调人员在借(抽)调期间,绩效津补贴按区从事局核定的标准照发。逾期不归的,从次月停发绩效津补贴。 (4)因特殊原因不在岗且经教育局讨论决定停发工资的职工,不发给绩效津补贴。 2、在岗人员 (1)病假。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贴照发,奖励津贴按学校方案执行,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原则发给工作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50%的工作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的工作津贴。 (2)旷工。当月旷工2次以上的,停发当月工作津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作辞退处理,上报教育局,停发工资和绩效津补贴。 (3)年度考核合格等第以下人员 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内,生活补贴照发,工作津贴发放学校工作津贴考核结果的80%。 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和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次年内,生活补贴照发,工作津贴发放学校工作津贴考核结果的60%。 奖励津贴按学校制定的奖励津贴方案执行。 (4)法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待遇均根据相关政策处理。 (四)、执行时间:从2009年3月1日起。 四、离退休人员发放办法 离退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与离退休时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工人)相匹配,纳入区财政工作统发中心统一发放到人。离休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的85%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的78%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按标准进入财政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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